
一、采矿权新立(探转采)
(一)基本要求:
①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②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生产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三区三线等相关规定。
③采矿权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地下开采金属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阶段,矿泉水应达到勘查规范的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应达到普查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④探转采的,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编制并审核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申请材料
①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
④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⑤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如以往取得过)
⑥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⑦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凭证(如以往通过出让所得,缴纳过价款的)
⑧采矿权出让合同
⑨勘查许可证
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采矿权延续
(一)基本要求:
①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②采矿权延续,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延期办理登记并说明理由,属非自身原因的,应在非自身原因解除后2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③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生产准入、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三区三线等相关规定。
④采矿权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相关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地下开采金属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阶段,矿泉水应达到勘查规范的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应达到普查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⑤编制并审核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申请材料
①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如涉及)
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备案表
④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⑤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⑥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收据、出让合同、矿山以往动用资源量年报
⑦采矿权出让合同
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⑨原采矿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⑩逾期提交延续登记材料的,需提供属非自身原因的证明文件
11如矿山未进行开采活动,需沿用原已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情况书面报告及提出是否同意沿用原地质储量报告的意见。
三、探矿权延续
(一)基本要求:
①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②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三区三线等相关规定。
③探矿权延续,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④探矿权首次出让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或保留登记期限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
(二)申请材料
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②勘查许可证原件
③探矿权出让合同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勘查实施方案(不涉及坑探设计的)。如涉及坑探设计,增加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⑥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探矿权保留
(一)基本要求:
①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
②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③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口装置、输油(气)管线(外输管线除外)、集输站、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确定采矿权申请保留的矿区范围。
(二)申请材料
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②勘查许可证原件
③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供开采矿体的说明
④详查及以上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
⑤探矿权出让合同
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⑦因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延续,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